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164號
TCDV,110,司促,16164,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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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64號
債 權 人 陳建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濟企業有限公司游子謙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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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