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126號
TCDV,110,司促,16126,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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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26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邱宜婷即邱玟卿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
  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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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