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023號
TCDV,110,司促,16023,2021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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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02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于卉姍即于千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柒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
   期為限。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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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