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951號
TCDV,110,司促,15951,2021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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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51號
債 權 人 林鍵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桂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得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借據雖載「每日以
   貳分利計算」,但未載係利息或違約金)
  ㈡臺端請求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算利息,應提出於該日向債
   務人請求給付之證據(按民法第229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如臺端無法提出上述請求給付
   之證據,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算」較為妥適。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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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