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
債 權 人 鄭素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旗升有限公司(原名:勝泰豐實有限公
司)、黃協有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於民國110年6月3日之陳報文件內載明㈢被告勝泰豐
實有限公司及負責人錢汶華,保證人黃協有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貳拾萬元…,請確認「錢汶華」是否為本件債務
人?抑或只是債務人勝泰豐實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因支票上未見錢汶華之簽章或背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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