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3號
債 權 人 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璞樂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
之法定代理人為廖志強之釋明文件(依陳報之區公所函所
載為謝曜謙,非廖志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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