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730號
TCDV,110,司促,15730,2021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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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30號
債 權 人 林森林 
代 理 人 林鍵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鴻奕即陳木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請求自民國91年9月11日起算利息,應提出於該日向
   債務人請求給付之證據(按民法第229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
   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
   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如臺端無法提出上述請求給
   付之證據,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算」較為妥適。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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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