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679號
TCDV,110,司促,14679,2021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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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79號
債 權 人 何宗奕 

代 理 人 曾美寶 
債 務 人 翰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賴營炫  
 
一、㈠債務人翰詮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KA0000
   000、KA0000000、BDA0000000、BDA00000000張之支票影
   本,支票發票人為翰詮國際有限公司,而賴營炫非發票人
   ,亦非背書人,故債權人對賴營炫之請求部分於法不合,
   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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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79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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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6月30日 │500,000元 │107年10月9日 │KA0000000 │
├──┼────────────┼───────────┼───────────┼───────────┤
│002 │107年6月30日 │500,000元 │107年10月9日 │KA0000000 │
├──┼────────────┼───────────┼───────────┼───────────┤
│003 │107年10月10日 │500,000元 │107年10月12日 │BDA0000000 │




├──┼────────────┼───────────┼───────────┼───────────┤
│004 │107年10月10日 │500,000元 │107年10月12日 │BDA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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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