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277號
債 權 人 蔡宏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夏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提出受僱契約書影本,或勞工保險局投保薪資資料。提出 積欠15,000元釋明資料。」,該裁定於110年5月19日寄存送 達,於同年5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債權人釋明不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