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鴻達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文
聲 請 人 陳廣謙
共 同
代 理 人 蕭富山律師
相 對 人 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水生
檢 查 人 劉永彬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永彬會計師派任相對人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 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 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以109 年度司 字第81號裁定選派劉永彬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惟 現已無續行檢查之必要,爰聲請解任檢查人等語。三、經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以109 年度司字第81號裁定 選任劉永彬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 自民國105 年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確定,業據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既稱現已無續行檢查之 必要而請求解任劉永彬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顯見已無選派 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從而, 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故裁定 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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