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46號
TCDV,110,勞訴,46,2021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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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6號
抗 告 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嗣經抗告人於110年4月12日提起抗告,本院於110年4月14日
裁定駁回抗告;再經抗告人於110年4月27日、同年6月7日先後提
出民事上訴狀、抗告狀。抗告人所提出民事上訴狀、抗告狀,應
係對於11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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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