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王武雄
相 對 人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綉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
2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
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因應
疫情影響,本院尚無法詢問相對人公司之意見,請相對人收
到本裁定後,如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一併以答辯狀陳報本
院,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
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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