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193號
TCDV,110,勞補,193,202106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93號
原   告 林晉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原告應補正起訴狀,表明被告公司之登記完整名稱
  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
  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補正,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