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售收入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9年度,2號
TCDV,109,重訴更一,2,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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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宋政達 
      李婉華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
      曾至楷律師
      楊晉佳律師
      蕭鈺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售收入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於民國110 年5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0 年6 月18日宣判。玆因 被告具狀表明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經 查:兩造間就系爭護坡地之出售,是否屬於臺中工業區二期 開發案之範圍內?系爭護坡地之出售,是否與系爭協議書屬 同一契約?或係91年間獨立成立之契約?及兩造就系爭護坡 地之出售究為委任關係?或是承攬、借名登記、類似合夥、 合建之混合契約關係?等情,兩造間爭議甚大,而此部分爭 議,被告請求函詢經濟部工業局調取兩造間於66年間所簽訂 之系爭協議書及相關編定工業區、審查開發成本、核定土地 售價等文件,以究明兩造間之法律關係等語,本院因認為發 現真實,釐清法律關係,尚有予以調查之必要,爰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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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