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10號
TCDV,109,重訴,210,2021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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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管 理 人 廣東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潘正雄
      曹永仁
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21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4,496,2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76,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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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東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