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管 理 人 廣東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潘正雄
曹永仁
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21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4,496,2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76,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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