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54號
TCDV,109,重訴,154,2021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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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江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錦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汶菁江岳璁之繼承人、江欣玗江岳
  璁之繼承人、江欣蓉江岳璁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4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4萬1880元【計算式:新
  臺幣843萬2130元+美金1萬7千元x匯率31.35+美金28萬元x
  匯率32.0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
  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萬494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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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鐵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