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素華
王淑真
王雅雪
王峻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有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2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