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94號
TCDV,109,訴,394,20210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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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素華 
      王淑真 
      王雅雪 
      王峻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有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2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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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