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933號
TCDV,109,訴,2933,2021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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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33號
上 訴 人 廖宏峻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城行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5,84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
  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
  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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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城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