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433號
TCDV,109,訴,2433,20210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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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
兼法定代理 陳○○之父

陳○○之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貞妤林佑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9,3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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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