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62號
TCDV,109,訴,1862,2021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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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62號
上 訴 人 陳森郁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瓊芬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62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8,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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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