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62號
上 訴 人 陳森郁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瓊芬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62號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8,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