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戽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岳峯
被上訴人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建字第10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
,16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844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