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101號
TCDV,109,建,101,2021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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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戽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岳峯 


被上訴人  臺中市和平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建字第10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
,16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844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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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戽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