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9年度,603號
TCDV,109,婚,603,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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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婚字第603號
原   告 黃淑靜 
被   告 沈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於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原告起訴意旨略以:
一、緣被告母親於民國97年間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之建物贈與被告及其兄沈志揚,其坐落之土地有一半是中 國國民黨所有,因而該建物與中國國民黨所有之土地有產權 糾紛,被告恐日後遭中國國民黨之追討,影響臺中市○○路 000號6樓之1之建物,遂與原告於108年6月28日辦理假結婚 ,將臺中市逢甲路之房子所有權利轉給原告,原告並拿出新 台幣(下同)50萬元負責清償逢甲路房子之貸款,兩造並無 離婚之真意,是原告設計要原告離婚,是為予要避免新北市 樹林區之房子被追討才辦理離婚。
二、爰聲明:確認兩造之離婚無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貳、被告方面:兩造是真正離婚,並非假離婚;兩造結婚沒幾個 月,原告就搬到高雄,沒有侍奉過被告母親,之前被告與原 告就吵吵鬧鬧,原告常常恐嚇被告,要讓被告工作沒有著落 ,被告與原告生活方式不一樣,下班回家,要領著鞋子進門 等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 立或不成立之訴,倘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 查,原告主張兩造間雖辦理離婚,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 記,惟因原告當時恐其所有位在臺中市逢甲路之房子受到影 響,所以才與被告辦理離婚,否認兩造離婚有效,惟其效力 如何,且迄今戶籍登記資料仍為兩造離婚之記載,足見兩造 間婚姻關係之存否即有主觀不明確,其後影響兩造間權利義 務,將導致原告在法律上對於被告財產之繼承地位有受侵害 之危險,此部分得以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有效與否之判決除



去此種不安之狀態,原告有受本件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故原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離婚無效之訴,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兩造原係夫妻,於108年6月28日辦理離婚,有原告 提出之離婚協議書附卷可稽,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三、原告又主張兩造之離婚是假離婚,兩造並無離婚之真意等語 。然查,證人即兩造之女沈怡伶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不記 得兩造是何時離婚,應該是去年,當初就是說被告在臺北的 房子有問題,擔心有人對兩造的房子求償,當初臺中逢甲路 房子的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以離婚的方式將產權轉移給原 告,減少財產損失,被告提議離婚,討論1、2個小時後原告 就同意,兩造在法律上當然是真的離婚;那時候伊等認為兩 造的財產有劃分,如果被告那邊有債務問題的話,在臺中居 住的房子就不會有問題;離婚之後被告並沒有馬上搬出去, 大約是在3個月至6個月後,被告就搬出去另外租房子,被告 在搬出去之前,與原告有發生爭執,是原告懷疑被告用房子 產權的問題騙原告離婚,說房子登記給原告就離婚,原告後 來仔細想後,再加上親戚讀法律的講解,原告發現不用離婚 的方式就可以處理產權;被告沒有說離婚後多久再結婚,沒 有說離婚是假的,也沒有說要再結婚;現在房子產權過戶到 原告名下不清楚是否還有其他財產處理,被告提議要離婚時 ,兄弟姊妹都知道現在被告沒有回家跟伊等一起住,原告也 沒有叫被告回家跟一起住,原告沒有跟伊等說她與被告是假 離婚,原告認知是假離婚,但不會再辦理結婚,原告一講到 被告家人時,原告不會阻止被告協助阿嬤,但原告跟阿嬤都 沒有接觸;兩造常常吵架,伊知道兩造有吵架,但並沒有讓 伊知道,伊大學時期有接到電話,但兩造多久吵架伊不清楚 等語。另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稱:為了臺中的房子,怕受到 臺北房子的影響,所以與被告辦理離婚手續,當時兩造子女 召開家庭會議,被告說要分居,伊以為被告會住在家裡,離 婚後沒想到被告就離家了等語,顯見兩造離婚之原因係因原 告擔心臺中市的房子會被臺北的房子牽連,兩造仍決定以離 婚方式防止此情形之發生,且被告向原告提議離婚時,兩造 之子女均有在場,兩造離婚之後,兩造即未同住,原告並未 向被告提議假離婚,兩造主觀上並無假離婚之意思存在,無 假離婚之合意;另被告向原告提及離婚時,要將臺中市之房 子移轉所有權給原告,事後,被告也確實將臺中市房子移轉 予原告,此為原告所自承在卷,足見兩造確實有離婚真意, 至於其原因為何,並不影響兩造離婚之效力,原告上開主張 尚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係為了保住臺中市的房子才與被告辦



理離婚,兩造之離婚是無效等語,然兩造並無假離婚之合意 ,其離婚之原因並不影響兩造離婚之效力,原告之主張顯不 足採,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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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