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57號
TCDV,109,司執消債清,57,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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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薛戎智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黃士哲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陸政宏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 理 人 謝鴻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5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 憑。查債務人財產僅有存款新臺幣192元,此有資產表在卷 可憑。上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召開債權人會議 以決定處分方式,惟本件全體債權人均未到庭;復參酌本件 清算程序之規模,已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已不敷清償 財團費用、財團債務。
三、又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本院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及法院裁 定終止清算程序等事項,已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 機會,並有本院110年5月18日債權人會議訊問筆錄、本院11   0年5月19日中院麟109司執消債清心字第57號函、債權人民 事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四、綜上,參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之清算財產已不敷 清償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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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