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原重訴字,109年度,1號
TCDV,109,原重訴,1,2021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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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靜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中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0 年6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壹拾萬捌仟壹佰貳拾叁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17 萬492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萬8,1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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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