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柯柏榮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彌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鎔竹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沈暐翔律師
複 代理人 田美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3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4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 證。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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