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13號
TCDV,109,保險,13,2021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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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李紹廷 
上 訴 人 豐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鑑德 
被上訴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被上訴人  謝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
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上訴人李紹廷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上訴人豐豋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部分為48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
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另按上
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
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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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