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28號
上 訴 人 張世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䕒慧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
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