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黃文典
視同上訴人 林國隆
王建智
林秀容(即林柏宏之承受訴訟人)
林惠玲(即林柏宏之承受訴訟人)
林啟文(即林柏宏之承受訴訟人)
林啓閔(即林柏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米承文律師(即林坤山之遺
產管理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
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
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
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亦不
因上訴人所持應有部分價額較低而有所不同(最高法院110 年度
台抗字第318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13,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98
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