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7年度,22號
TCDV,107,重勞訴,22,2021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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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銓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宜靜蔡雨澄王月娥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84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52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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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