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0年度,642號
TCDM,110,重訴,642,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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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佳玟



選任辯護人 曾翔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064
號、第6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佳玟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柒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周佳玟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0年4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法官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被告所涉本案犯行,業已剝奪被害人之生命法益,對於國家社會治安危害甚大,考量本案目前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衡諸「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仍認定被告確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0年7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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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