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裕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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