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090號
TCDM,110,訴,1090,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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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微懷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
字第761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中簡字
第123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微懷南與告訴人陳威佑素 不相識,因被告認其女友與告訴人陳威佑互動親密,竟基於 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1 月3 日5 時40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 段000 號錢櫃KTV 前,持行動電話毆打告訴人 陳威佑,致告訴人陳威佑受有臉撕裂傷(2.5 公分)之傷害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於審理 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3 款、第452 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 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告 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陳威佑向本院具狀表示聲請撤回其對被告傷害罪嫌 之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簡字卷 第23頁),是本案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是本案顯不合刑事 訴訟法第449 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應由本院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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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