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0年度,41號
TCDM,110,聲判,41,202106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龍寬律師
      姜威宇律師
被   告 林佳瑩


      林子筌



      鄭佩紋



      林子惠


      徐鳳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中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2日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51
3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9 年度偵字第37408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 稱被害人云者,固指因犯罪行為其權益受直接之侵害者而言 ,不包括因此項犯罪而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在內。然其權益 之受害,究係直接受害,抑間接或附帶受害,則應依告訴意 旨所指訴之事實,從形式上觀察其權益能否直接受有損害之 虞,為判別之準據。至於確否因之而受害,則屬實體審認之 範疇(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06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聲請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為:被告林佳瑩林子惠、林



子筌、鄭佩紋徐鳳娥分別係同案被告林窈卿(業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之姪女、侄子、侄子、侄媳及妯娌,渠等於林窈 卿擔任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金融商品銷售專 員及財富管理顧問期間,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提供帳戶予 林窈卿,供其轉存自客戶帳戶所得之不法款項,被告等於收 受林窈卿之不法所得款項後,將資金化整為零以帳戶間相互 匯轉之手法,轉換資金流向,共同掩飾、隱匿林窈卿之犯罪 所得,致聲請人或偵查機關難以追查有關款項之來源、去向 ,因認被告等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然按洗錢防制法第1 條規定: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 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 際合作,特制定本法。足見洗錢防制法所保護者為社會法益 ,聲請人所指前揭被告等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罪事實,縱有 間接因渠等之行為受有損害,仍難認聲請人為洗錢罪之直接 被害人,是其於偵查中固以「刑事告訴狀」申告本案之犯罪 事實,僅能認為係以「告發」之方式促使偵查機關發動偵查 ,仍非合法之告訴人。
三、再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 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是僅有犯罪之直 接被害人並合法提出告訴之人始能聲請交付審判,聲請人並 非本案之被害人,所提出之告訴並不合法,業如前述,是其 本案之聲請亦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