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10年度,40號
TCDM,110,聲再,40,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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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4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游振宏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0日109 年度訴字第1470號確定判決,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振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游振宏不服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470 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然未敘述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 ,亦未檢附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 式顯有不備,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 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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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