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347號
TCDM,110,聲,2347,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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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SUTARWIN(印尼籍,中文名:蘇達文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
付字第4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UTARWI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SUTARWIN(印尼籍,中文名:蘇達文)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刑期11年)。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6 月4 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為印尼籍,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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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