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順安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
聲付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順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順安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6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110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1001597300號函核准假釋,且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