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313號
TCDM,110,聲,2313,202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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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士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463號、110 年度執字第616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士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士詮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且得 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 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 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 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 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 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 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



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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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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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
│ │ │通危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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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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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9年6月1日 │108年11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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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署109 年度偵字第│署109 年度撤緩偵│ │
│ │16959 號 │字第495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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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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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9 年度訴字第 │110 年度中交簡字│ │
│事實審│ │2019號 │第1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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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10年3月3日 │110年1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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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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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9 年度訴字第 │110 年度中交簡字│ │
│判 決│ │2019號 │第1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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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10年3月30日 │110年2月9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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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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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署110 年度執字第│署110 年度執字第│ │
│ │5844號 │616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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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