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睿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睿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睿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 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 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8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6321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81號),認聲 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