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142號
TCDM,110,聲,2142,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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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妤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妤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妤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8年2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 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 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560號 ),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 年5 月21 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3640 號函核准假釋,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 1543641 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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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