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119號
TCDM,110,聲,2119,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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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1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陳志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17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及民國109 年 11月18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等 裁定變更適用之對象,含其評分標準和施用頻率,為此法務 部與衛生福利部及專家學者業已研議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評估標準,就評分項目多項標準有所調整,並於110 年 3 月26日生效,有法務部110 年3 月26日法矯字第11006001 760 號函可佐,請明察上情,給予免除戒治之機會等語。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 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 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 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433 號裁 定意旨)。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志旺(下稱聲明異議人)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9 年度毒聲字第495 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11 0 年度毒聲字第8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17號執行強制戒 治,目前仍在戒治中等情,有該等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而就認定聲明異議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所憑之「有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經法務部於110 年3 月26日修正 實施,就其中「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修正為每筆(次) 5 分、總分上限為10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修正為每筆



(次)為2 分,總分上限為10分,其餘則無修正,則據此重 新計算後,聲明異議人各項分數分別為:
⒈靜態因子:
⑴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部分合計31分(包括毒品犯罪相關 司法紀錄評估為10分【以上限10分計】、首次毒品犯罪 年齡評估為5 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評估為6 分、入所 時尿液毒品檢驗評估為10分)。
⑵臨床評估部分合計32分(包括多重毒品濫用評估為10分 、合法物質濫用評估為2 分、使用方式評估為10分、使 用年數評估為10分)。
⑶社會穩定度部分評估為0分。
⒉動態因子:
⑴所內行為表現合計2分。
⑵臨床評估部分合計4 分(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 機、態度、就醫意願】評估為4 分)。
⑶社會穩定度部分評估為0分。
⒊綜合以上分數,合計為69分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 治所110 年1 月11日中戒所衛字第11010000150 號函及所 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評估標準紀錄表、法務部110 年3 月26日法矯字第110060 01760 號函及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 明手冊可佐。
㈢從而,聲明異議人依前開修正後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 手冊」重新計算分數後,總分為69分,仍達前開評分說明手 冊所定「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或靜態因子 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總分在60分(含)以上」之「有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標準,自應繼續執行強制戒治,故檢察官執 行之指揮並無不當之處,是聲明異議人就此聲明異議,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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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