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577號
TCDM,110,簡,577,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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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叡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525號),本院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易字第112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陳政叡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陳政叡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謗罪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罪。被告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 疫情訊息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⑴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⑵不知尊重他人人格權,任意公然侮辱及指 謫告訴人,貶抑告訴人名譽、人格,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 實不足取;⑶明知新冠肺炎疫情為法定之傳染疾病,現今新 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件,民眾對於新 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散播關 於新冠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造成民眾恐慌, 使社會大眾不安,竟故意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 確診病例疫情之不實訊息,引起他人恐慌,足生損害於他人 ,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乃故意散播不實訊息之犯罪動機, 與一般行為人可能係未經查證即任意散播不實訊息之惡性程 度尚屬有別,犯罪情節非輕;⑷犯後承認犯行,態度尚可, 兼衡其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9條第1項、310條第2項、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8525號
被 告 陳政叡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段00號
送達:臺南市大內郵政90743附11號
信箱(將於110年5月11日退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政叡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俗稱新冠肺炎、武漢肺炎



)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 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亦明知武漢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 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件,民眾日常生活 對於武漢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 在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網路散播武漢肺炎確診人 口所在地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造成民眾誤認他人居住、工 作、求學等生活區域、社區流行武漢肺炎疫情,使社會大眾 不安,竟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散布不實疫情散之犯意 ,於109年1月30日某時,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在其所申 設Instagram帳號xiao_‧_‧zhou限時動態牆,發佈陳亭 宇照片,並加註:「武漢肺炎也會影響五官嗎?」、「武漢 肺炎還要到處跑」、「死人渣」、「有夠可憐的為什麼不去 投胎」、「有夠低能看到直接打」之不實訊息,以此方式散 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及傳染病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 足以貶損陳亭宇之人格、社會評價及損害於衛生福利部就上 開傳染病之防疫、衛教工作、不特定多數民眾接受上開傳染 病流行疫情訊息之正確性。
二、案經陳亭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政叡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同 案被告朱文琳黃昱捷蘇博聖於偵查中供述之節情相符, 並有告訴人提供之網路截圖資料、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 2月9日中市衛疾字第1090140590號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 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 0條第2項之加重謗罪及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罪嫌。被告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規定 ,從一重之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 例第14條之散布不實疫情訊息罪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廖育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淑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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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