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564號
TCDM,110,簡,564,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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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5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坤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98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易
字第862號),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坤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吳坤峰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 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 言(參照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吳坤峰係基於幫助詐騙集團成 員犯詐欺罪而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且並無任何積極證 據證明有參與實行詐欺取財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是核其所 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
三、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70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4日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係 於徒刑執行完畢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僅 係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按詐欺取財罪正犯之刑予以減輕,並依刑法第71 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因貪圖出租行 動電話門號SIM卡之報酬,率爾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供 他人從事詐欺犯罪使用,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交易秩序 ,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緝犯罪之困難,造成告訴人受有 損失,行為殊值非難,告訴人損失金額非少;(二)被告為 國中畢業、父母均過世,跟小孩一起生活、職業為清潔隊員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易字卷47頁、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 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三)被告犯後均坦承犯 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自承因提供本案行動電話門號SIM卡 而自「陳富碧」處取得1500元之報酬(見偵卷第113頁、易 字卷第47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書狀如 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孟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098號
被 告 吳坤峰 男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鄰○○○○
街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坤峰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4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 改,其能預見若提供行動電話門號識別卡(即SIM卡)交付不 詳身分之人使用,可能遭用於遂行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竟 為貪圖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不法利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6月26日某時,偕同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自稱「陳富碧」之成年男子,至位於臺中市○區○○路 000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十甲服務中心申辦SIM卡(門 號0000000000號)1張,吳坤峰取得該SIM卡當場交付予「陳 富碧」,並獲取1500元之價金。「陳富碧」再將該門號SIM 卡交付詐騙集團作為詐財之工具,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揭行 動電話門號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 109年7月15日16時58分許,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假冒陳西文 友人「張世銓」名義,致電陳西文佯稱甫更換行動電話門號 ,同時邀其加LINE,陳西文信以為真與之加LINE成好友。於 翌日即16日10時許,冒充「張世銓」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 致電陳西文表示欠款35萬元,欲向陳西文調借現金15萬元, 陳西文一時不察,陷於錯誤,乃依「張世銓」指示,由「英 邑企業有限公司」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匯 款15萬元至其指定由劉芷妘(另由警方偵辦中)所申辦國泰世 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遭提領一空。嗣 陳西文察覺有異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二、案經陳西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吳坤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明有將0000000000門號交付真│




│ │自白。 │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富碧之│
│ │ │成年男子,並獲取1500元價金之│
│ │ │事實。 │
├───┼────────────┼──────────────┤
│2 │告訴人陳西文於警詢時之指│證明: 遭「張世銓」所屬詐欺集│
│ │訴。 │團詐騙財物之事實。 │
├───┼────────────┼──────────────┤
│3 │告訴人陳西文與「張世銓」│證明: 遭「張世銓」所屬詐欺集│
│ │LINE 對話紀錄,上述永豐 │團詐騙財物之事實。 │
│ │銀行匯款單暨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4 │證人劉芷妘於警詢時證述筆│證明: 前揭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遭│
│ │錄。 │詐欺集團用以詐欺取財犯罪之事│
│ │ │實。 │
├───┼────────────┼──────────────┤
│5 │前述 0000000000 行動電話│證明: 該門號確係被告吳坤峰所│
│ │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通聯│申辦,詐欺集團於 109 年 7 月│
│ │記錄。 │15 日 16 時 58 分許起,陸續 │
│ │ │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假冒告訴人│
│ │ │陳西文友人「張世銓」名義向告│
│ │ │訴人施詐之事實。 │
├───┼────────────┼──────────────┤
│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證明: 告訴人陳西文遭詐騙之事│
│ │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實。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
│ │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內政部│ │
│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表。 │ │
└───┴────────────┴──────────────┘
二、核被告吳坤峰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販出上開SIM 卡所獲取之1500元,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宜沒收,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檢 察 官 蔣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魏芳怡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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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