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29號
TCDM,110,單禁沒,229,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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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鄞志翰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燉之」,刑法第40 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 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 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經 查,本件被告鄴志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依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9年度毒聲字第5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73 3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員警於109年7月28日下午6時15 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所核發搜索票,至被告位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10 樓之6號住處執行搜索所扣得之大麻1包(驗餘淨重1.1947公 克)及紙片1 張(毛重0.4266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 鑑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及麥角二乙胺成分,有 該醫院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是該等扣案物品均屬違禁 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 2 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27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 (驗餘淨重合計1.1947公克),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 品四氫大麻酚、大麻酚、大麻環 酚等成分;扣案如附表編 號2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 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31日北榮毒鑑字C00000 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109年度核交字第2877 號卷第9頁)。是前揭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是扣案如附 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且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 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 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鈴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
├──┼─────────┼─────────────┤
│ 1 │大麻1包(驗餘淨重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 │1.1947公克,含包裝│大麻酚、大麻環 酚等成分 │
│ │袋1 個) │ │
├──┼─────────┼─────────────┤
│ 2 │紙片1張(毛重0.426│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
│ │6公克,含包裝袋1個│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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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