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09號
TCDM,110,單禁沒,209,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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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茆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茆苼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而其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臺中 市○○區○○路000 號前,為警扣押之吸食器1 組,經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 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又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 條之34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 、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 法院裁定之。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在案。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 聲字第42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再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41 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10 年度毒抗字第359 號裁定撤銷發回),嗣於110 年3 月 30日經免除處分之執行而出所,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 院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不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9 年度毒偵 字第2708號卷﹝下稱109 毒偵2708卷﹞第89-92 頁、第175- 177 頁、第193-199 頁,臺中地檢署109 年度戒毒偵字第18 號卷第27-28 頁,本院卷第11-20 頁)。又上開案件中,被 告於109 年7 月2 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 號前,為警扣押之吸食器1 組,經警送請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 情,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7 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158號鑑驗 書存卷可證(見109 毒偵2708卷第31-37 頁、第41-43 頁) ,足認扣案之吸食器1 組內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 組, 因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無法將毒品成分完全析離,併 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依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 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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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