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193號
TCDM,110,單禁沒,193,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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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坤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42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4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柒捌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280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 餘淨重為0.0789公克,含包裝袋1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書另贅引刑法 第38條第1項,應予更正),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 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29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280號 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 該案卷宗無訛,堪認屬實。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驗餘淨重為0.0789公克,含包裝袋1個),有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132號鑑 驗書在卷可參,至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 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 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 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 為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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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