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241號
TCDM,110,交附民,241,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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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曾韻烜



原   告 葉承寯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韻烜
      葉銘峰
被   告 吳懿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30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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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