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訴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長流
選任辯護人 黃肇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相字
第1722號、91年度偵字第4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長流平日駕車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為 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90年12月1 日凌晨3 時20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行經臺中市○○路0 段0 號前,明知車輛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 側停放,而當時情形非不能注意,竟疏於注意,將該貨車違 規逆向停放於路旁,適被害人SIDEY CHRISTOPHER 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行經該處不慎衝撞該貨車之前方 ,被告陳長流見肇事後,非但未將之送醫急救,反駕車倉皇 逃逸,張榮富則目睹過程報警處理,經員警到場將被害人SI DEY CHRISTOPHER 送醫急救仍因頭頸部外傷、氣管破裂不治 死亡。被告陳長流則駕車返回臺中縣沙鹿鎮(現已改制為臺 中市○○區○○○○路000 巷0 號住處,隨即經警據張榮富 告知之車號在上址尋獲該貨車,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4 及同法第276 條第2 項之肇事逃逸及 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陳長流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後,於110 年5 月10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