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0年度,53號
TCDM,110,交簡附民,53,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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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王嘉陽 
法定代理人 王言銘 
原   告 王葉桂花
      王譯賢 
      王瀚敏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言銘 
被   告 王淨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及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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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