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1410號
TCDM,110,中簡,1410,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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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秀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4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秀汝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秀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工作能力,卻不思以正途獲取財 物,竟以徒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破 壞社會秩序,其價值及法治觀念偏差,所為殊值非難,且前 於107年曾2次至家福公司臺中德安店行竊之前科紀錄,有臺 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起訴書在卷可稽,此次再至同一賣 場行竊,顯無悔意,復考量被告犯後之態度,造成之損害程 度(竊得商品業經發還予被害人),兼衡被告犯罪動機、手 段情節、個人之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參警詢筆錄之 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竊盜所得商品既 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憑,自無再予宣告沒收 之必要,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125號
被 告 賴秀汝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秀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10年3月9日21時許 至同日21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2樓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福公司)臺中德安店,乘店員未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價值新臺幣(下同)219元之「星百 合超能煥白面膜」1盒、價值938元(報告意旨誤為469元)之 「巴黎萊雅金緻護髮精油-玫瑰精華」1瓶、價值236元之「 蘇菲清新涼感超薄護墊」2包、價值599元之「巴黎萊雅活力 緊緻抗皺緊緻修護日霜」1瓶及價值590元之「巴黎萊雅金緻 護髮精油-茉莉小蒼蘭」1瓶得手,並將上開商品藏入隨身攜 帶包包後,未結帳即逕自離開家福公司臺中德安店。嗣經家 福公司臺中德安店警衛長趙玉琪發現賣場商品遭竊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確認竊嫌係賴秀汝,即前往其位在臺 中市○區○○街00號7樓住處查緝,經賴秀汝交付上開竊取 之商品(均已發還家福公司臺中德安店)並扣案,因而查獲上 情。
二、案經家福公司委任趙玉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 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秀汝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趙玉琪於警詢中指訴商品失竊之情節相 符,並有員警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交易明



細4張、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9張及查獲照片7張在卷足憑。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賴秀汝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謝怡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柯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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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