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885號
TCDM,109,附民,885,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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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85號
原   告 蘇欣 

訴訟代理人 郭慶中
被   告 林銘宏
      林哲安



      賴昆河
      賴東懋
      詹勝傑
      鐘元良(原名鐘名粲)

      吳韋儒
      陳宥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67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張宏瑋黃義翔張佑新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誤載陳佑新)、康博欽部分,經本
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未獲,業經本院依法發布
通緝,故原告對被告張宏瑋黃義翔張佑新康博欽請求損害
賠償部分,待其等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謝珮汝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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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