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85號原 告 蘇欣 訴訟代理人 郭慶中被 告 林銘宏 林哲安 賴昆河 賴東懋 詹勝傑 鐘元良(原名鐘名粲) 吳韋儒 陳宥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6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張宏瑋、黃義翔、張佑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誤載為陳佑新)、康博欽部分,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未獲,業經本院依法發布通緝,故原告對被告張宏瑋、黃義翔、張佑新、康博欽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等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說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謝珮汝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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